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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完年後又是轉職潮,這幾個月也比較常看到一些求職或是轉職會問的問題,整理了幾個常常看到的問題,講一下我個人的答案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有緣看到的人。
Q. 聽說面試都會砍薪資,所以期待薪資該報高讓他砍嗎?
A:這邊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我並不會特別報高,而是實際報出我期待的薪資,在擔心被砍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有沒有可能因為報太高導致想進去的公司不錄取呢?這會變成一種賭注,當然如果真的想要這樣賭的話,可以把沒那麼想去的公司報高一點,想去的公司就老實報甚至委曲求全報低一點。不過我個人經驗,當公司規模有一定的時候,敘薪水準其實都有一個標準在,除非是難得的人才,不然報高報低都會落在一個不大的區間。
Q.面試要求提供XXX(相片、薪資單、推薦人、前主管聯絡方式、家人資料....)合法嗎?我可以不提供嗎?
A:這部分勞基法沒有規定一定要提供,但是嚴格說起來也沒有到違法的地步,你可以坦承的告訴公司你不方便提供,但是不論你的理由是什麼,公司也不一定會接受,對公司來說你就是一位「不願意提供XXX資料的面試者」,至於會不會影響到你的面試結果,就完全看人資或是用人單位主管的自由心證了。
至於這個問題目前來說是無解的,除非政府規定「求職者禁止提供XXX資料」,不然公司都可以在面試時請面試者「自由提供」。
Q.公司說,錄取的話就要綁約2年,提早離職要負違約金XXX元這樣可以嗎?
A:「人不付出犧牲,就無法得到任何回報。想要得到什麼,就必須付出同等的代價。」這句話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綁約的話你有拿到相對應的簽約金嗎?(不是薪資,是薪資以外的簽約金,這筆金額對應到綁約的時間合理嗎?)如果沒有相對應的金額,這個就是無效的。同樣的道理也是用於「競業條款」,沒有給對應的補償的話,競業禁止也是無效的。這時候就算簽了,最後鬧上法院也有很大的機會不用陪。
Q.我不想被知道前公司過低的薪資,想要報高一點騙面試人員,公司有辦法查到前公司投保額嗎?
A:能夠知道的管道如下,前公司有人剛好認識告知、勞保記錄、薪資單、報稅紀錄,除了第一個無法控制之外,後面三項都是你個人可以選擇要不要提供的,正常情況下,只要你堅決不透露公司是無法得知的,所以如果你在面試時高報是不太可能被揭穿的,但是像上面的問題,要在面試時或是報到時提供薪資單,那就要先考慮一下了。
Q.面試的時候問我感情狀況、家庭狀況這些無關專業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可以不回答嗎?
A:從這些狀況可以某種程度的推算穩定度(不一定準,只是舉例),例如:單身者比有家庭的容易接受外派、有家庭甚至有小孩的不會輕易離職、有男女朋友然後年齡又到了某個程度的有結婚請婚假的可能(女性可能還有產假)、外地來的有租屋壓力可能加班容忍度比較高、住家裡的如果沒有房貸壓力那因為不爽離職機會可能比較大、還年輕的可能做兩年就跑去澳洲打工了.....,有些公司會因為這些原因判斷要錄取誰(當然這些原因在勞基法不完全合法,但他一定不會跟你說是因為這些原因不錄取你),至於不想回答當然可以不回答,但會不會影響面試結果又是另外一件事了。不過反過來說,你也可以透過這些問題適當的說謊來提高錄取機會(例如故意表現的因為貸款缺錢,所以不會輕易離職........)
Q.公司說錄取後有三個月試用期,這合法嗎?勞基法不是沒有試用期嗎?
A:勞基法規定的是工作後就必須保勞健保,至於試用期其實不在規範內,只要有符合納保,薪資有照發,前三個月的名稱要叫試用期、觀察期、培訓期什麼名字都沒有關係,而中途資遣時只要有照規定給資遣費就可以了,有些公司甚至會用三個月的短期約聘的定期契約來當作試用期,時間到了在重簽一張不定期契約,這些都沒有違法,要比較注意的是,有些公司會說試用期薪水N,試用期完N+2,這點如果沒有在契約中寫名,到時候反悔除非你有辦法證明,不然公司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碰到有試用期降薪的公司,要注意一下契約內容。
雖然我上面的說法,看起來都是隨資方高興,但面試不是單方向的,並非只有資方可以要求,雙方是對等的,公司面試求職者,求職者也在面試公司。公司可以對你提出一些可能會讓求職者覺得不合理的要求,但同樣的,求職者也可以選擇不接受公司的要求,只是不接受可能會影響公司錄取的判斷,當然求職者也可以因為公司提出這些要求決定不來這間公司。
面試和考試不一樣,不是答案正確了(專業度達到)就可以得到工作,在除了專業成分之外,面試官的心證也是影響,不配合公司的一些面試要求絕對合法,但公司也有最後的決定權;反過來也是一樣,公司要求面試者不願意的事物,最後就算錄取了,面試者也不一定會報到。
關於問問題的懶人包:不想配合公司要求就不用回答他。公司有權決定要問什麼問題,但求職者也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回答。但是公司可以不錄取不配合回答的求職者,求職者也可以拒絕沒禮貌的公司。
結論:只要不違反勞基法、民法、刑法.....,公司可以要求很多,但是求職者沒有一定要接受,同樣的,只要求職者願意,也可以向公司提問很多問題,當然公司也不見得會回答就是了。
公司沒有義務一定要錄取求職者,求職者也沒有義務一定要配合公司,當做出不符合對方內心的標準時,就要有被對方拒絕的心理準備。
當然講句現實的,如果公司很大人人搶著進稍稍有不合理的要求求職者還是會配合;業界頂尖人才就算完全不管公司那張鉅細靡遺包含了祖宗十八代的履歷表,公司還是會錄取他。其實就是看是公司比較想要這個人還是這個人比較想進公司而已。
Q. 聽說面試都會砍薪資,所以期待薪資該報高讓他砍嗎?
A:這邊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我並不會特別報高,而是實際報出我期待的薪資,在擔心被砍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有沒有可能因為報太高導致想進去的公司不錄取呢?這會變成一種賭注,當然如果真的想要這樣賭的話,可以把沒那麼想去的公司報高一點,想去的公司就老實報甚至委曲求全報低一點。不過我個人經驗,當公司規模有一定的時候,敘薪水準其實都有一個標準在,除非是難得的人才,不然報高報低都會落在一個不大的區間。
Q.面試要求提供XXX(相片、薪資單、推薦人、前主管聯絡方式、家人資料....)合法嗎?我可以不提供嗎?
A:這部分勞基法沒有規定一定要提供,但是嚴格說起來也沒有到違法的地步,你可以坦承的告訴公司你不方便提供,但是不論你的理由是什麼,公司也不一定會接受,對公司來說你就是一位「不願意提供XXX資料的面試者」,至於會不會影響到你的面試結果,就完全看人資或是用人單位主管的自由心證了。
至於這個問題目前來說是無解的,除非政府規定「求職者禁止提供XXX資料」,不然公司都可以在面試時請面試者「自由提供」。
Q.公司說,錄取的話就要綁約2年,提早離職要負違約金XXX元這樣可以嗎?
A:「人不付出犧牲,就無法得到任何回報。想要得到什麼,就必須付出同等的代價。」這句話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綁約的話你有拿到相對應的簽約金嗎?(不是薪資,是薪資以外的簽約金,這筆金額對應到綁約的時間合理嗎?)如果沒有相對應的金額,這個就是無效的。同樣的道理也是用於「競業條款」,沒有給對應的補償的話,競業禁止也是無效的。這時候就算簽了,最後鬧上法院也有很大的機會不用陪。
Q.我不想被知道前公司過低的薪資,想要報高一點騙面試人員,公司有辦法查到前公司投保額嗎?
A:能夠知道的管道如下,前公司有人剛好認識告知、勞保記錄、薪資單、報稅紀錄,除了第一個無法控制之外,後面三項都是你個人可以選擇要不要提供的,正常情況下,只要你堅決不透露公司是無法得知的,所以如果你在面試時高報是不太可能被揭穿的,但是像上面的問題,要在面試時或是報到時提供薪資單,那就要先考慮一下了。
Q.面試的時候問我感情狀況、家庭狀況這些無關專業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可以不回答嗎?
A:從這些狀況可以某種程度的推算穩定度(不一定準,只是舉例),例如:單身者比有家庭的容易接受外派、有家庭甚至有小孩的不會輕易離職、有男女朋友然後年齡又到了某個程度的有結婚請婚假的可能(女性可能還有產假)、外地來的有租屋壓力可能加班容忍度比較高、住家裡的如果沒有房貸壓力那因為不爽離職機會可能比較大、還年輕的可能做兩年就跑去澳洲打工了.....,有些公司會因為這些原因判斷要錄取誰(當然這些原因在勞基法不完全合法,但他一定不會跟你說是因為這些原因不錄取你),至於不想回答當然可以不回答,但會不會影響面試結果又是另外一件事了。不過反過來說,你也可以透過這些問題適當的說謊來提高錄取機會(例如故意表現的因為貸款缺錢,所以不會輕易離職........)
Q.公司說錄取後有三個月試用期,這合法嗎?勞基法不是沒有試用期嗎?
A:勞基法規定的是工作後就必須保勞健保,至於試用期其實不在規範內,只要有符合納保,薪資有照發,前三個月的名稱要叫試用期、觀察期、培訓期什麼名字都沒有關係,而中途資遣時只要有照規定給資遣費就可以了,有些公司甚至會用三個月的短期約聘的定期契約來當作試用期,時間到了在重簽一張不定期契約,這些都沒有違法,要比較注意的是,有些公司會說試用期薪水N,試用期完N+2,這點如果沒有在契約中寫名,到時候反悔除非你有辦法證明,不然公司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碰到有試用期降薪的公司,要注意一下契約內容。
雖然我上面的說法,看起來都是隨資方高興,但面試不是單方向的,並非只有資方可以要求,雙方是對等的,公司面試求職者,求職者也在面試公司。公司可以對你提出一些可能會讓求職者覺得不合理的要求,但同樣的,求職者也可以選擇不接受公司的要求,只是不接受可能會影響公司錄取的判斷,當然求職者也可以因為公司提出這些要求決定不來這間公司。
面試和考試不一樣,不是答案正確了(專業度達到)就可以得到工作,在除了專業成分之外,面試官的心證也是影響,不配合公司的一些面試要求絕對合法,但公司也有最後的決定權;反過來也是一樣,公司要求面試者不願意的事物,最後就算錄取了,面試者也不一定會報到。
關於問問題的懶人包:不想配合公司要求就不用回答他。公司有權決定要問什麼問題,但求職者也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回答。但是公司可以不錄取不配合回答的求職者,求職者也可以拒絕沒禮貌的公司。
結論:只要不違反勞基法、民法、刑法.....,公司可以要求很多,但是求職者沒有一定要接受,同樣的,只要求職者願意,也可以向公司提問很多問題,當然公司也不見得會回答就是了。
公司沒有義務一定要錄取求職者,求職者也沒有義務一定要配合公司,當做出不符合對方內心的標準時,就要有被對方拒絕的心理準備。
當然講句現實的,如果公司很大人人搶著進稍稍有不合理的要求求職者還是會配合;業界頂尖人才就算完全不管公司那張鉅細靡遺包含了祖宗十八代的履歷表,公司還是會錄取他。其實就是看是公司比較想要這個人還是這個人比較想進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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